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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 农合及大病保险即时结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2015-04-30

 

 

豫卫农卫便函[2014]22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

农合及大病保险即时结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农合信息管理,增强新农合及大病保险即时结报的信息系统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升级替换新农合疾病目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1166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规范疾病目录(ICD10,见附件1),确保参合住院患者疾病信息规范统一。同时,为满足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定额补偿等特殊病种管理需要,继续保留上述病种疾病目录(见附件2)。为不影响即时结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医疗机构要同步替换疾病目录,不得随意调整疾病目录,确保20151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疾病目录。

二、规范入出院日期信息

为避免参合患者年内多次住院存在入、出院时间交叉重叠引起挂床、重复住院等现象,各医疗机构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增加同一患者多次住院入出院时间重叠提示功能,并按以下规范进行数据传输。

(一)入院日期。患者实际办理入院手续当日的公元纪年日期和时间的完整描述。

(二)出院日期。患者终止住院治疗,实际由住院科室或护士站办理出院手续当日的公元纪年日期和时间的完整描述,不等同于结算日期。

(三)结算日期。住院患者办理结算当日公元纪年日期。

(四)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实际天数。

三、统一母婴共享信息格式

对享受母婴共享政策的婴儿,在办理就诊、住院手续时,使用母亲身份证/个人编号调取其参合信息,患者姓名栏填写“母亲姓名(单胎为之宝,多胞胎为宝一/宝二等)”,如:张某某(之宝),张某某(宝一),张某某(宝二)。

四、规范住院收费票据

规范新农合大病保险即时结报补偿结算,将大病保险补偿费用显示在住院专用发票“超大额记账”栏(部队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其他医保支付”栏)。在住院收费票据“实收金额”栏显示为参合患者实际支付费用,为“本次住院总费用-本次新农合补偿费用-本次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实际支付费用为负数时,医疗机构只结算新农合基本医疗费用,参合患者凭相关票据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各医疗机构要在新农合前置机数据库表hzyl_bc_bczb_history中增加dbbxfy字段(参合患者本次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可直接读取该字段,或通过存储过程sp_jk_get_bczb_zyh获取字段数据,用于将大病保险补偿费用打印在住院收费票据相应位置。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完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确保201511日全面实现通过收费票据显示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同时,为保障收费票据调整过度期大病保险即时结报数据准确,2014101日后在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出院且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未能给患者即时补偿的,须及时通过省级新农合系统撤销其大病保险补偿费用。

附件:1.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数据规范

 

2.特殊病种代码与名称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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