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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2014-10-14

 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市级新农合办公室要建立新农合运行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将基金支付率、住院次均费用、实际住院补偿比、县外就诊率等主要指标纳入分析通报内容,对统筹基金支出过快或结余过多的县区,要启动警示通报制度,责令其认真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要建立完善基金透支后的补救措施,确保参合人员受益。各县区要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基金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保障基金安全运行;要加强对新农合统筹基金收支、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参合人员受益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二、全面做好各项准备,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启动
    各县区要按照我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要求,及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实施。一要督促新益华公司按照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改造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系统改造、联调测试以及已补偿住院费用信息上传工作,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10月1日顺利启动。二要按照2014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参合人数,统筹安排好大病保险资金,确保10月10日前将大病保险资金上解至省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三要加强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按要求合理设置服务网点。
三、优化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高参合患者受益水平
    各县区要根据省厅2014年度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筹资增长、历年结余和2014年度基金运行情况,认真研究制定2015年度统筹补偿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受益面,切实提高参合患者实际受益水平。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的县区,可从个人缴费90元中划出不低于20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提高慢性病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四、实行属地化分级负责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自2015年元月1日起,对全市民营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的审核确认和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分级负责制。民营医疗机构参合患者的住院费用补偿范围、起付线、报销比例等,参照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市卫生局原确认的市级新农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全部废止。设在县的各级民营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在南阳市城区的一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在南阳市城区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及市直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卫生局在2014年12月20日前重新确认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南阳市城区一级民营医疗机构要在2014年11月20日前,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2月20日前组织审核验收。对于各县区确定的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它县区依据相关政策合理确定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五、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支付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各县区要不断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措施和方法,积极开展按疾病分组分类支付改革试点, 2014年每个县区至少选取1个县级、3个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启动试点,10月20日前把选取的试点医院名单、确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报市农合办备案。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加强对医疗机构综合考核,确保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支付制度改革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积极实施按疾病分组分类付费、临床路径管理,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切实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卫生局                        南阳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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